排煙風機宜設置在排煙系統的高處,煙氣出口宜朝上,并應高于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。雖然它們的原理相同,但此處是作為排煙措施,而樓梯間和前室是作為防煙措施。并在設計時確保排煙系統中的每一個構成部分位置合理、銜接恰當。消防排煙風機是機械排煙系統中用于排除煙氣的固定式電動裝置。
高層建筑主要受自然條件(如室外風速、風壓、風向等)的影響會較大,一般采用機械方式較多。當工業建筑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,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建筑內空間凈高的2.8倍。當公共建筑空間凈高大于等于6m時,且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,其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7.5m。排煙系統:設置部位:1.較長的疏散走道;2.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、面積較大的地上房間和地下室(這兩項的具體標準因建筑定性而異,具體可參見建筑防火設計規范);3.中庭。由此可見,排煙系統的作用是將進入疏散走道的煙氣排出室外,為人員疏散創造必要的安全條件。
排煙閥或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哪些要求
1 排煙口應設在防煙分區所構成的儲煙倉內;
2 走道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/2以上,當設置在側墻時,其近的邊際與吊頂的距離不應大于0.5m;
3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打開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,應在現場設置手動打開設備;
4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分散方向相反,排煙口與附近安全出口相鄰邊際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.5m;
5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于大排煙量,大排煙量應按照本標準第5.2.12條的規則計算斷定。
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/s。